【聯合報╱記者鄭語謙/台北報導】
教育部國教司司長黃子騰表示,「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」草案第10條修改後為「沒有教師證書者的鐘點費,比照任教階段標準」,只是延續現況,差別在於法令化,保障外聘教師一定拿得到公家經費。
他指出,音樂課程教學費用一直以來「都很亂」,各地、各校標準不一。因原先函釋中有附加「家長可和教師有其他約定」,也就是說,除了法定金額,家長可自行額外給付音樂老師較高費用,「亦即考量到音樂教學費低廉難以請到教師,因此新草案也不改變此原則。」
師大附中校長卓俊辰表示,目前支付學校音樂班的外聘老師金額比照大學教授鐘點費575元,扣掉政府補助的400元,不足額由家長負擔。但他既然是教育,理當由政府埋單。
黃子騰說,念音樂班學生家庭多數小康以上,要政府比照坊間昂貴樂器課程付鐘點費沒道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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